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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

【作者】 夏重彬

【导师】 常英;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模式目前已经由纠问式变为抗辩式,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审判模式,自1998年开始,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改革要求,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应当予以认证。但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对认证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得不完善,法官对认证的含义、内容、规则、标准及方式方法理解和掌握的不准确、不一致,往往导致一、二审的裁决结果出现截然相反的现象,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不信任、不满意,致使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冲击。 鉴于此,本文立足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法官认证的现状,结合国外认证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及相应操作规范进行分析研究,并明确提出认证的概念应当定义为:认证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据能力审查,并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近而决定是否采信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将采信的理由和结果予以公开的一种审判行为。 本文从认证的内容和标准、认证的规则、认证的时间及方式方法等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如下观点:认证的内容应当既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认定,又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的认定。而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认定则又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证据能力反映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效力反映的是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二者的统一构成了法官对证据认定的完整内容。关于认证的规则,应当基于西方神定规则、法定规则、自由心证规则的确立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现阶段的认证规则加以完善,我国制定证据法典中应当明确确立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规则,作为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法官甄选制度、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程序保障机制和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制度等作为相应的保障制度。应当从证据的“三性”角度确立具体的认证规则,包括: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规则等等。此外,对证据认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方法等问题也不能忽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 通过本文的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认证制度提出建议,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从而解决现阶段法官如何进行认证这一问题。毕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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