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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存在与变迁

【作者】 魏潜

【导师】 李永军;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民商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自从萨维尼发现和完整的表述出物权行为以来,有关物权行为理论就一直是众说纷纭的问题,反对与赞成对立的两派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物权行为是否存在?其存在的意义和理由何在?为什么反对物权行为以及即使是赞成物权行为的学者尤其是我国的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又存在又各种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阐述?为此本文在肯定物权行为存在的同时,更多的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变迁而试图解释其中的问题所在。本文的主要内容也就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展开,并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 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比较分析德国及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阐述,尤其是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阐释中把二者人为的分离与对立所导致的矛盾与重叠出发,提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应该统一于物权行为之中的观点。 第二章对物权和债权的历史变迁进行考察。罗马法中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基础在于对人的主体性价值与作为客体的财产或者物的绝对分离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存在有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而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对人的权利、自由的追求,尤其是康德对物权和债权的本质的哲学界定和区分,而这种区分的前提正是对人的主体性价值和自由的认知和维护,也就是说正是自罗马法以来一脉相承的私法中的人文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价值判断成为物权和债权本质界分的根本基础,也是物权行为存在的价值基础。 第三章主要通过对萨维尼发现物权行为以及耶林对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抽象性的功能性解读的分析和比较,从中得出萨维尼发现物权行为的基础正是基于对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分,从法律行为尤其是意思表示结构入手,在对罗马法的体系化与现代化的过程中发现物权行为,从而在其物权行为理论中,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统一于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的一体性之中,物权行为的存在与其独立性、无因性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耶林在对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抽象性的功能性解读中,通过对萨维尼的意思表示或者说法律行为的一体性的分离从而导致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对立与分离,从而使得其最终脱离了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的结构基础,走向对萨维尼发现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与前提的结构性的颠覆和背离。 第四章通过对善意取得的历史渊源和法律结构的考察,强调善意取得涉及的是无权处分与物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或例外的物权行为,自然适用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对善意的要求不能理解为取得物权的积极要件尤其是主观要件而应是源于对物权行为公示和公信力的客观标准。而我国学者无论是反对还是赞成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物权行为的存在与变迁对善意取得制度得理解上的偏差事实上却正是对物权行为进行功能性分析的必然结果。针对我国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所主张的善意取得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的观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分析说明,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不能取代物权行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更会因为现有合同法第51条的存在排除善意取得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的可能性,而且会导致对现行合同法乃至将要制定的物权法与民法典带来一系列的实践上和理论与逻辑上的混乱,最终导致的同样是对私法精神与价值判断、以及私法体系与结构的背离。 最后对论文进行简单的总结,得出本文所要表明的主旨,既对法律尤其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性考察和分析所带来的对私法自治的价值和私法体系与结构的功能性压缩与扭曲,尤其是从物权行为理论所折射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及对我国民法学的启示与意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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