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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

【作者】 韩学义

【导师】 薛瑞麟;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滥用职罪权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有着较大争议的一个罪名。这种状况表明我国当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突出社会危害性大,同时也表明对滥用职权罪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就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法律构成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旨在进一步推进滥用职权罪的理论发展,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本文在结构上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绪论部分概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背景。正文由七节构成。第一节论述滥用职权罪的概念,笔者首先着重分析当前存在的关于滥用职权罪概念表述种类及其争议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从概念所应具备的内涵和外延出发,分析职权、职责的概念和特点提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违法履行权力或违反其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后,指出正确界定滥用职权罪在法学理论、刑法体系和实践司法方面的意义。第二节论述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特征,通过明确“国家机关”的范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进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并阐明“公务”的涵义。第三节论述滥用职权罪的客体特征,首先分析其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并赞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并论述了复杂客体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说明了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次要客体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第四节论述了本罪的主观特征,通过基本理论阐明本罪主观方面的含义,充分论证了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五节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客观特征,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结合笔者提出的概念,将滥用职权客观行为分为二个方面:一是违法履行权力;二是违反其职责义务并进行了论述,这一概括的行为方式,基本涵盖了本罪的表现形式,不致于外延太广与玩忽职守划不清界限,也不至于过细丧失一般性条文的意义。第六节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包括五个方面,一、重大损失的认定,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三、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四、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对内职责的认定,五、责任分担问题。第七节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缺陷在于“滥用职权”这一特征外延过于宽泛不清晰与玩忽职守行为无法区分,并赞同根据主观罪过划分为四<WP=5>个罪名,清晰分解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以利于司法实践。

  •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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