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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

【作者】 赵志军

【导师】 邬明安;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1, 硕士

【摘要】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伊始,受贿犯罪即象毒瘤一般,附着在统治阶级的肌体上,它危及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激化了社会矛盾,故古今中外均十分重视对此类犯罪的防止、打击。 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也概莫能外。惩治腐败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但是,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行为逐渐增多,数额加大,手段复杂狡诈隐秘。受贿罪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败坏了党政机关的威信,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严重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正常进行。 本文从一般犯罪构成和特殊犯罪构成两个部分对受贿罪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 受贿罪的一般犯罪构成。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方式。 具体来讲: 一、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在批判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说”、“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基础上,肯定了“职务行为廉洁性说”的正确性。 二、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认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并且在“收受贿赂”方式的受贿罪中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意图。 三、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在确定了“从事公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首先论述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含义;其次,论述了“贿赂”的内容;再次,认为受贿罪在客观要件上主要有两种行为方式:即“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下,各自都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求。 第二部分 受贿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即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既遂、未遂形态以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 具体说来: 一、在受贿罪既未遂形态中认为:区别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未标准。受贿人取得了贿赂构成既遂,否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贿赂的是未遂。 二、在受贿罪的罪数形态中,在批判“牵连犯罪说”和“想象竞合犯罪说”的基础上,指出区分受贿罪罪数形态的实质是法条竞合。 三、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作者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来论述的。即将受贿罪共同犯罪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之间等三种共同犯罪形式。;

  •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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