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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辩护论

【作者】 李根成

【导师】 刘根菊;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副题名】参照西方国家辩护制度及国际标准论述如何完善我国侦查程序辩护制度

【摘要】 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人权保障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犯罪嫌疑人作为程序的焦点人物,其诉讼权利和地位始终受到人们的关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侦查程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在很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体现了我国在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辩护制度的先进内核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标准方面的大胆尝试。但是,不可否认,我国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人们对之有分歧和不同的认识,实际中暴露出诸多弊端。笔者在实务中,深深感到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十分脆弱,这对我国进行的司法改革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参照西方国家辩护制度的合理内容和国际标准,从理论和实务上对我国侦查程序辩护制度进行一番梳理,以期使该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由此而展开,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共六章)、后记。 前言,作为全文的引言,概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界定了侦查程序辩护制度的概念,论述了侦查程序辩护制度的意义。 第一章探讨了侦查程序辩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从历史的角度论述该制度产生的必然性,试图把握其发展方向,为我国侦查程序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章重点介绍了程序性主体理论。这是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法律地位——程序性主体的理论依据。共分三节,第一节明确了该理论的含义;第二节阐述了其在侦查程序辩护制度中的适用;第三节重点论述了侦查程序辩护权主体,得出结论是侦查程序辩护权主体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三章重点探讨了侦查程序辩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一节无罪推定原则,该理论树立了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的思想,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第二节控辩平衡理论,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关系特点是本能对抗,但目标是一致的,结论是为了实现控辩平衡,必须承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且要赋予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第三节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侦查程序辩护权是人性中的趋利避害本能,是人类反抗压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重点论述了侦查程序辩护权保障。从三个方面即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人的权利进行了论证。第一节阐述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犯罪嫌疑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权利;论述了我国建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程序性保障规则—告知规则、供述自愿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节论述了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和我国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第三节从辩护律师的固有权角度论述了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会见权和通讯权以及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详细论述了我国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共分七节:第一节对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性处分,没有司法审查制度,侦查程序不具有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态。并列举了两个案例加以说明;第二节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第三节超期羁押久盛不绝;第四节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不明确;第五节在侦查程序中,律师的会见权难以得到保障;第六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无在场权;第七节在侦查程序中,律师无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第六章针对上述缺陷,从以下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节诉讼构造的完善,首先论述了侦查程序诉讼构造的含义,然后介绍了联合国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据此提出了对我国侦查程序诉讼构造的完善构想,一是建立司法审查原则,二是建立和完善权利保障机制。第二节明确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身份和地位,从五个方面论述了此时的律师的地位和身份是辩护人。第三节完善和保障侦查程序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根据剖析的缺陷,笔者主张应进行统一立法,参照国际标准进行规定。第四节建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第五节应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取消立法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不合理限制。 在后记中,笔者认为,中国己经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融入世界大家庭,人们的法律意识将不断提高,此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有利因素,以此为契机,我国侦查程序辩护制度将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 【分类号】D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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