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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作者】 张颖

【导师】 宋朝武;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旨在剖析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改革我国的现行制度。因此,笔者从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问题、价值取向、民事简易程序的国外立法例介绍、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及改革的构想五方面对民事简易程序加以探讨。 第一章对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特点进行了辨析和界定。通过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分类,指出民事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位置。通过介绍我国法律和学者对简易程序的概念的表述,并将其与相关程序比较,明确本文讨论的对象。从程序,审级,案件类型三方面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而存的通常程序,既应包括狭义的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民事简易程序应设定特定的适用范围。民事简易程序是“两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简便性是民事简易程序的突出特性。 第二章探讨了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民事简易程序与民事程序价值的关系。笔者认为民事程序的价值包括公正与效益。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诉讼效益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保证更大范围内诉讼公正的实现。 第三章是对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的介绍与比较。通过对德、日、法、英、美、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的了解,探寻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和一般规律。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有二:一是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二是内部产生进一步分化,即有许多国家在简易程序内部对司法资源进行再分配,按照各类案件重要性和繁简程度的不同,分别制定简化程度不同的程序,在诉讼公正和诉讼经济之间寻求不同程度的平衡。 第四章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与现状加以考察。该章从1910年的《大清民事诉讼律》到1935年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再到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阐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本章重点揭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原则;缺少针对简易程序的系统规定;未顺应案件类型化审理要求设置小额诉讼程序。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用简易程序及简易程序不“简易”。改革与完善民事简易程序势在必行。 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笔者认为应:(1)确立划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围;(2)设置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机构,将基层法院改造成为以简易审判庭为主,以普通审判庭为辅的模式,配置专门审判人员;(3)科学设定程序规范,简化诉讼程序,主要表现为缩短就审期间,严格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标准,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4)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 【分类号】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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