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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 朱军

【导师】 许兰亭;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共分为六章,内容提要如下: 第一章主要论证我国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与当前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力实行司法改革的大环境紧密相联。由于我国的法院系统普遍存在审判组织结构不合理、合议庭职能作用的发挥不明显、法官队伍数量庞大而总体素质不高、审判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因此,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改革为契机,建立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就成为顺应法制进程和时代发展的必然。 第二章主要对西方部分发达国家所建立的法官助理和法官辅助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比较。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严密而完善的体系,法官助理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院中普遍存在,而且具有比较成熟的体制和成功的经验,特别是美国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官辅助人员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但是,笔者仍着重指出,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但决不能照搬照抄。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和法律定位。首先,通过比较国外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可以发现我国的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具有明显不同于国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法官助理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的同时,还享有一些本应由法官行使的、具有延伸性的审判权力,如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权、调解权、调查核实证据权、起草裁判文书权等。笔者认为由法官助理行使这些权力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官的授权或认可,因而是一种有限的、附条件的审判权。其次,本文着重讨论了我国法官助理在审判组织中究竟处于怎样一种地位。通过分析法官助理与审判长、合议庭、助理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关系,论证我国当前的法官助理,特别是拥有审判职称的法官助理,实际上处于一种较为奇特的地位,它从法官和书记员手中均剥离了部分权力,既从事事务性工作,又依法享有审判权。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我国应当如何建立科学的法官助理管理体制。由于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正式建立,在如何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上还处于论证阶段。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体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试行规定,从法官助理的任用程序和条件、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和法官助理的考评程序等几个主要方面,对如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立法官助理的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第五章主要是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提出当前我国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和弊端,其中特别是新旧两种司法体制并存所带来的矛盾和利益之争,己经成为制约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发展的瓶颈。同时,法官助理的结构和层次过于单一,不仅人为地造成了审判力量的严重短缺,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执法公正性。另外,法官助理的责任被审判长所覆盖,职责的含混不清直接导致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差,缺乏责任意识。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对法官助理制度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六章主要是笔者针对当前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大胆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案,如对我国法官助理阶层应进行分解,在设立法官助理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辅助法官制度和非职业法官制度,使法官辅助人员的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另外,我国的审判长或法官不能盲目仿效国外实行的终身制,而应当建立审判长和法官助理的竞争选拔机制,使法官助理成为培养法官的摇篮。笔者希望这些不成熟的想法能为完善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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