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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证据

【作者】 丁军山

【导师】 刘金友;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副题名】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特征、规则的分析

【摘要】 鉴于证据在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以及证据与社会法制化发展密切关联,要促进程序法律制度规则在新时代的发展,首先必须要研究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对现有程序法律体系中证据规则的影响。 学术界对“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电子证据”等概念纷杂使用的现状表明,科学的归纳出该种证据本质特征十分必要。通过对电子证据、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等概念的比较,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电子证据”语意界定为“以数字的形式记录、产生、保存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的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相较于传统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对技术的高度依赖性、外在表现的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可修改性)。 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三个方面分析发现,电子信息能够为法庭所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能够满足证据的一般属性的问题。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基于其自身特征我们认为应当确立以下证据规则: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明确专家鉴定结论或咨询意见书的效力;电子证据原始载体与复制件具有同等的证据力;电子证据公证;电子证据保全;确定网络服务中心进行资料保存、证明的义务。 关于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通过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书证三者间比较研究,我们期待为电子证据划归现有证据类型之中或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找到尽可能充分的理论支撑。仅就我国现有证据法体系而言,电子证据在证据类型的归属上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已有类型颇不相同。它既不能为现有某一种证据形式所包容,亦不能分解为几种证据形式,为了避免对电子证据性质归属的无休止争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依据,有必要将电子证据规定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同时,我们也寄希望于在证据规则领域,找寻到电子证据所具有的与其技术特性相适应的新鲜规则。

  • 【分类号】D915.13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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