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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税所得的界定及其法律完善

【作者】 高晓峰

【导师】 黄勇;

【作者基本信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着重大影响的应税所得的界定,包括个人总所得的界定与法定减免的界定,并对应税所得的法律完善提出改革建议。在介绍了应税所得的一些基本内容后,分别介绍我国税法关于总所得的界定及法定减免的内容。在总所得的界定模式上共有三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分类与综合结合税制。在总所得的界定方面,中国实行分类税制的模式,不仅有失公平,同时也不能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在法定减免方面,一方面减免税项目过多,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的职能;另一方面,扣除标准对于只有一项固定收入的个人明显有失公平,扣除额度过低,扣除标准不统一,分项扣除的方式容易造成税负转移甚至偷税。在个人总所得的完善方面,应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将纳税人个人或家庭一个纳税年度的经常性劳务所得与资本所得合并计算为个人综合所得,对于非经常性所得,仍实行分类征收。在法定减免的完善方面,一方面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扩大税基;另一方面要在费用扣除上,既要体现与纳税人取得所得有直接联系的成本费用,也要体现与取得所得没有直接联系但必须支付的家庭生活费用。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建议设立基本扣除、附加扣除和特别扣除。与应税所得完善相适应,一些配套的制度也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 【分类号】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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