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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作者】 王红

【导师】 王军;

【作者基本信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分为二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医疗损害及相关词汇的概念,并介绍了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与免责。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第二章主要以比较法的方法论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笔者对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的看法。本章是全文的重点。在美国,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事实自证原则。此原则适用于特定的法庭审理中,特定法庭的主要作用在于判断病人一方是否可建立起表面证据案件,即病人一方的表面证据是否充分。如病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该特定法庭有权解除病人提起的诉讼。如特定法庭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充足,原告可直接在民事法庭提起诉讼,不需要交纳起诉费。建立这种特定法庭的作用在于减少大量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给法庭带来的不必要的负担。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条司法解释设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此与过错推定原则的特点相符合。此解释的出台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是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该解释采用了过错推定及因果关系推定二个推定,此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法理有所出入。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是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此因果关系的认定应是法官基于自由心证或是专家证言而初步认定的。若依此司法解释则抹杀了法官自由心证的作用。且举证责任全部加于院方,抑或导致院方举证责任过重,抑或导致所有证据都过分倾向于医院一方,以致医院一方更便于失掉责任。所以笔者认为,此类诉讼中,不应单一地确定为由原告或被告一方举证,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多样化,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原则和理论,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关键词】 医疗损害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 【分类号】D925.13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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