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

【作者】 宋敏

【导师】 赵威;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基金的概念分析入手,通过比较国内外学者及立法对于基金、投资基金的各种定义,并借鉴美国有关私募发行构成要件的成熟经验,对私募基金作了一个基本的界定,即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而成的投资基金”;同时通过对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等几组概念的区别,得出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在于“私募发行”和“基金运作”两个方面,从而更准确地界定了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外延。虽然涵盖私募基金概念的投资基金形态各异,但对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从本质上讲,都体现着信托关系,因而第二部分就从分析信托的概念和制度优势开始,从投资基金与信托制度的渊源关系、投资基金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以及各国投资基金的立法实践等几个方面的比较,作出投资基金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出私募基金在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问题。虽然私募基金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是资本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但在我国却是证券市场上近几年才有的事情,尚处于市场自下而上发展、寻求法律承认的初级阶段,因而存在着许多问题,学界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存在着各种争论,但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总体及其运作实质上来看,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的范畴,体现着信托关系。

  • 【分类号】D922.28
  • 【被引频次】10
  • 【下载频次】361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