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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

【作者】 肖可可

【导师】 兰兰;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全面的、深层次的影响,这种影响远远超越了电子商务本身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电子商务不仅使传统的贸易形式不再成为统治人类经济生活的唯一方式及手段,而且对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在内的传统的社会运作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逐一的分析,参考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以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制定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电子商务以独特的优势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质流高度结合起来,极大的提高贸易的效率和整个社会的生产率。电子商务在创造巨大财富、开辟新的税源的同时,也给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造成了全面冲击。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商务的无址化、无纸化、虚拟化和无界化等特点,其税法的基本组成要素如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种等也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传统税法很难适用于电子商务,有效的税收征管也难以实现,还产生了新的国际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问题是国际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子商务引发了新的税收管辖权冲突,实质是在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税源的情况下,传统的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两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也即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利益分配中产生的冲突,其冲突焦点又集中于传统的常设机构原则还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这个问题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从其电子商务输出国的地位出发,主张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甚至要以居民管辖权取代来源地管辖权,其主要理由是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原有的常设机构原则难以适用,服务器、网址等不能或很难成为常设机构。本文通过分析说明,即使依照现有的常设机构判定规则,服务器等依然可以认定为常设机构,在划分电子商务税收利益时应当继续坚持常设机构原则,反对任何企图弱化来源地管辖权的主张,维护在电子商务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尽量维护现有的国际税收原则和利益平衡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技术的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因素,以前瞻的<WP=4>眼光,研究、制定新的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和电子商务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从各自不同的利益出发,纷纷表明了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提出了各自的对策。在诸多的观点中,以美国的观点最为全面、成熟,也最具有代表性,《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和《互联网免税法案》为主的一系列政策、法律,确立了美国全面免税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为美国乃至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主导地位和在相关研究领域的优势,这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和框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除美国以外,OECD、发展中国家等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主张,以求影响国际税收新政策的制定,在电子商务税收利益的分割中谋取最大的份额。本文的最后部分,在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国际社会的对策,尝试提出了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对策,并指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整合工具将决定电子商务发展的成败。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盲目立法,对电子商务设立不成熟的限制,将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应在适当的时机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论述的过程中,基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个立场,采用概念分析、比较分析和举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文中提出的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总的来说,本文认为,由电子技术和商业活动构成的电子商务,其本质是商务,解决电子商务的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这种工具的整合作用。法律规范为主、技术支持为辅,加强国际社会的平等协商与合作,重新公平、合理的分配电子商务的税收利益,建立新的国际税收平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然途径。但这必然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

  • 【分类号】D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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