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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概念辨析

【作者】 原静

【导师】 王牧;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恐怖主义并非新生事物,然对它的广泛关注却是新近才开始的。9·11事件使得恐怖主义成为一个尽人皆知的名词,也使得反恐的国际合作成为迫切之需,而如何认识和定性恐怖主义则是联合反恐的前提。本文便试图在犯罪学范围内、以一个研究者中立的角度对恐怖主义概念进行一次多角度的分析。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恐怖主义概念的发生、发展、含义转变,确定本文研究恐怖主义的出发点和目的,将该恐怖主义概念限定于犯罪学领域(而非政治或法律领域),将确立恐怖主义概念的目的明确为服务于国际联合反恐的需要,并指明本文所要确立的恐怖主义概念具有阶段性特征。第二部分,从惯常的定义分析角度对恐怖主义进行分析,内容包括恐怖主义概念的阶段性特征、恐怖主义概念的主体特征、对象特征、手段特征、目的特征等。通过以上分析使得战争行为、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有组织犯罪行为、邪教行为等得以依此概念被排除于恐怖主义范畴之外;而包容、资助、赞助恐怖主义的行为,以及恐怖组织的融资行为则被依此纳入国际联合打击的恐怖主义范围之内。进而得出一个可以适当地服务于联合反恐需要的恐怖主义概念,即:恐怖主义是由于民族、种族、宗教等社会问题引发的,由国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实施的,为了实现该主体反政府的最终政治目标,针对非军事目标进行的严重破坏行为。其特征为,1)主体上的不特定性;2)原因上的多样性;3)目的上的单一性;4)手段上的无限性;5)对象是非军事目标;6)具有严重破坏作用;7)具有显著的国际性。第三部分,从恐怖主义的定性过程角度进行探讨,内容包括谁有权对恐怖组织进行定性:国际社会、国际组织、某个国家还是某几个国家……;其进行定性的依据是什么:主体的性质还是行为的性质、单个行为的性质还是系列行为的综合……;对恐怖主义进行定性的标准是什么:国际法、国内法还是具体国家的利益……;对恐怖主义定性是否需要一定的程序要求,以及定性时是否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等。最终得出结论:首先,恐怖主义定性应当由一个范围尽可能大的国际组织进行,现在看来,这个组织最理想的结果是联合国安理<WP=5>会;其次,定性的最理想依据是内容受到国内法保障执行的国际法,现实可行的依据是带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再次,定性需要一定的程序规范,以程序的规范保障实体的公正;最后,定性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包括直接危害以及间接危害)。笔者在最后指出,确定恐怖主义的概念只是国际联合反恐的第一步,反击恐怖主义应当首先改变以暴治暴的压制思想,立足于治本,从改变国际社会不平等的现状入手,消除霸权、强权、干涉主义,并实际通过治标与治本的代价之比较,直观地指出治标只能劳民伤财、甚至侵害到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治本才是真正的出路所在。同时明确要消除恐怖主义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愿望,恐怖主义的存在如同犯罪,是历史性的、客观的,而限制恐怖主义的发生及其危害的程度与范围,才是现实、可行的

  • 【分类号】D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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