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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黄颖

【导师】 卞建林;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视听资料在诉讼活动中的应用,标志着世界已经进入高精尖技术证据的时代。但是作为我国诉讼立法中的新规定的一种诉讼证据种类,无论是其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都尚显不足和薄弱。本文通过从诉讼证据学的角度界定视听资料的定义、特点和分类,研究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证据效力和审查运用,对视听资料的各方面法律问题从整体上建构一个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视听资料的定义与特征。首先介绍了我国理论界有关视听资料的两个争议:一是有关这种证据的法律称谓的争议;一是关于这种证据的定义界定的争议。通过分析得出:其称谓仍以“视听资料”为宜,其定义应界定为“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和载体,通过其记录的声音、图像及数据资料等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然后研究了视听资料的证据特征及其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确认其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规定。最后,通过考察国外对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的立法情况,叙述我国有关立法的过程,以明确视听资料的独立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第二章为视听资料的分类。首先介绍了视听资料的基本分类:根据视听资料生成和输出显示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贮存资料和其他现代技术设备提供的资料。这是视听资料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分类方法,实际上是视听资料的范围界定。其中在计算机储存资料中,又分析了其与计算机证据和电子数据(EDI)证据的联系与区别,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然后列举了视听资料的其他一些重要的分类。其中最有现实意义的是实体视听资料和程序视听资料这种分类,价值在于明确二者在制作收集、证据价值、审查运用等方面的不同。通过这些分类,区别不同的视听资料在证据特点、制作收集以及审查运用上的差别,增进对视听资料的认识。第三章为视听资料的制作与收集。首先从总体上阐述了制作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则,然后澄清了理论界的模糊认识,将视听资料的制作与收集分开,明确了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分别论述了制作和收集的主体和程序要求。最后对学界<WP=5>争议较大的监听这种特殊的制作视听资料的方法提出了立法建议,它也是整篇论文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对监听在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建构了我国的监听程序立法框架。第四章是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首先在上一章研究视听资料的制作和收集的基础上,阐明了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与合法性的关系。然后对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和非法监听的证据排除规则这两个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对前者,客观评价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方面,主张采取“真实采信加例外”原则;对后者,在界定视听资料属实物证据的前提下,考察国外立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主张采取既采用又加以相应限制条件的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要一概排除。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又一重点,笔者在全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第五章是视听资料的审查运用。首先列举了视听资料在三大诉讼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使我们对视听资料的作用有了一个全面具体的了解。然后重点从内容和方法两方面介绍了视听资料的审查。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综合运用多种视听技术。审查时应讲究方法,文中介绍了几种常见方法,并强调综合运用,以去伪存真,使视听资料发挥其应有的独特证明作用

  • 【分类号】D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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