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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方式探析

【作者】 宋美英

【导师】 郭纪元;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副题名】兼析ADR调解方式对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

【摘要】 ADR方式于本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应用而生,并在实践中日趋规范化、法制化、合理化,因其简便、快捷、花费少、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明显优于诉讼的特点,从而显示出其非凡的活力。但作为近几年刚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其实践一直走在理论的前面,ADR理论的探讨迄今为止仍停留在一个相当表面的阶段上,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亦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ADR方式尚需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本世纪七十年代起,ADR在美国得到很大发展。后来,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竞相效仿和采纳。现在ADR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目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非常盛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实际上ADR方式是解决争议的一组程序群。由于各种ADR程序具有灵活、快捷、费用低廉等特点,所以颇受争议当事人青睐。但在我国,除传统的调解与仲裁外,其他ADR方式却鲜为人们熟悉和运用。本文从ADR制度相当发达的美国入手,对ADR的基本涵义、兴起、发展、特点、种类、优缺点,以及实践中ADR的运用等问题作了介绍和探讨,并分析和探讨了我国同一民事诉讼结构中调解与判决的内在冲突,以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如何利用ADR调解方式发展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由于美国是利用ADR方式最发达的国家,所以本文主要以美国为蓝本,简单介绍了ADR的概念及其性质、ADR方式的产生和发展、ADR方式的特点及其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ADR方式的种类,由于对ADR方式的分类不可能详尽无遗,本文只介绍了常见的七种类型,即调解型程序、仲裁型程序、调解——仲裁型程序、微型审判型程序、评估性程序(包括早期中立评价和中立专家事实认定)、简易陪审团程序、临时程序(包括特别主事人、租借法官/私人审判、监察专员机制)。第三部分分析了ADR方式的优越性及其制度缺陷。第四部分是ADR调解方式对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主要介绍了ADR调解方式的特点、对ADR调解方式的评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等。我国采用ADR机制必须在体现法治精神的前提下,积极借鉴英美ADR经<WP=4>验,为解决我国民商事纠纷提供新的途径,便于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使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方案,同时缓减法院的积案压力。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式。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同样可以达到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并且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ADR)具有花费低廉、耗时少等优点,通过非诉讼解决争议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一大趋势。

  • 【分类号】D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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