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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倾向

【作者】 侯永珍

【导师】 朱子勤;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是通过一系列途径实现的。它的适用显示出一种倾向性,最终形成法律适用上“回家去”的趋势(homeward trend)。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及其倾向性进行理性的、客观的把握。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按照传统、现代国际私法的脉络,分两节分析法院地法适用的途径。 首先,介绍在传统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的适用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以及与冲突规范相配套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制度实现的。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法院地法的领域主要有:侵权领域,婚姻家庭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程序问题领域。与冲突规范相配套从而保障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制度主要有:外国法的查明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识别制度、反致制度以及法律规避制度。通过对传统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适用途径的考察与分析,得出结论,即在传统国际私法中,法律的适用就表现出法院地法倾向。 其次,主要介绍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为代表的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及其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法院地法倾向。这些理论有:柯里的“利益分析说”,艾伦茨维格的“法院地法说”以及里斯的“最密切联系理论”。通过对各个理论与方法主要内容的介绍,剖析出它们的共同点,即在法律适用上的“审判地主义”。最后指出,这些理论和方法的应用,形成一种法律适用上“回家去”的趋势(homeward trend)。 第二部分是对法院地法适用及其倾向的理性思考。分为法院地法适用的根源、法院地法适用的作用及其倾向所产生的影响、对法院地法倾向的评价三节。 首先,实现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以及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重要原因,而主权优位观念的束缚、国际私法自身的特点以及本身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法官在实践中的偏倾,则是法院地法倾向形成的最根本原因。 其次,法院地法的适用及其倾向对国际私法本身产生一定的作用,表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倾向对冲突规范的合理应用、替代作用、干扰作用、改良作用,因此,法院地法倾向的形成,固然表现出国际私法的某种封闭性,但是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国际私法的进步与发展;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影响,表现在有可能造成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困难,促使当事人选购法院,促使各个国家积极扩大管辖权,造成更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则表现为过度的法院地法倾向所显示出来的保守性,将会成为国际民商事交流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 最后,对法院地法倾向进行客观的评价。由于历史阶段性的原因,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主权林立的国家,“主权至上”仍是国际社会共同认可与遵守的原则,国际私法将仍然服务于各个国家的“主权”,法院地法倾向在一段时间内仍将会长期存在;同时,在适用外国法与法院地法之间,国际私法将这一对矛盾统一起来,这一对矛盾的斗争过程同时也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国际私法在这一斗争过程中向前发展;在现阶段,就二者的斗争来讲,法院地法的适用占优势地位,有一定程度的过度适用,因此,国家法律平位观念、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国际私法在新时期功能的加强与转变的发展趋势要求对法院地法倾向进行逐步、合理、适当的限制。 第三部分关于对法院地法倾向的合理限制,作者认为,应该进行逐步、适度的改革。因此本文在程序问题领域、在国际私法的相关制度与方法领域,对现有国家的限制状况、改革措施进行了考察,在一些领域提出建议,并指出此种限制与改革应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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