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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契约中受益第三人之权利

【作者】 王一

【导师】 李永军;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民商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契约关系系存在于特定当事人间之一种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法律之前提之下得依当事人之意思而自由设定。在契约关系中,仅契约债务人对契约债权人负给付义务,亦仅契约债权人有权利请求契约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并不因该契约而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这一原则被称为契约相对性原则。契约相对性原则为契约自由原则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缔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契约效力仅仅及于缔约人,无论利益与不利益,均不会涉及他人,只要当事人接受,法律自然没有干预的必要。因此契约相对性原则被认为是契约法的一项基础性的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行为日趋多样化,交易过程连续性与相互依赖性日趋加强,契约关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他效应。在众多不同的交易环境下,各种类型之第三人相继出现在非以其为当事人之契约关系之中。第三人利益契约即为其中之典型。在此种契约中,缔约双方约定其中一方直接向契约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为一定给付。双方作此约定之经济上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是在契约中均意图使第三人取得契约上权利。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以内,当事人此种愿望却因为契约相对性原则的阻碍而无法得以实现。基于契约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取得契约上权利。即使契约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第三人有此种权利的,第三人亦无法享有。经过立法与学说的不断努力,第三人之权利终于获得承认。然而我国1999年新颁布之《合同法》,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一则对于第三人是否取得契约上权利未能明确,二则条文过于简略,实际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保护与契约当事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等均被掩盖而无法凸现,无法为将来之裁判提供充足明确之法律依据,实有再加以研究并予以明确之必要,此即为本文写作之目的。对此本文将分为四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指出文章所欲讨论之问题,明确本文的论述范围与任务,并阐明解决此一问题的意义。<WP=4>第二部分,将主要解决第三人权利承认的主要理论依据。本部分又分为两大部分,首先追溯了阻碍第三人权利确立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发生、确立的历史,求得该项原则在法律体系(主要是私法)中的地位,其次探讨了第三人权利如何突破此一原则的束缚而得以最终确立,其现实需要以及理论依据究竟为何。经过研究,本文认为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及节约成本,为交易提供更大的便利是导致第三人权利确立的理论基础。但是,本文并不认为承认第三人的权利就否认了契约相对性原则在契约法上的基础地位,相反承认第三人权利的所要达致的目标――真正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契约相对性原则所要维护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三部分,主要在借鉴国外第三人利益契约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对第三人所享有权利进行较为深入具体的分析,讨论了第三人得以享有契约上权利的条件,第三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衡平第三人利益与契约当事人利益等较为微观的问题,试图提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利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在本部分的的最后,还将第三人与具有类似法律地位之人进行了比较,以求取得更为准确的认识。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结论部分,除简明扼要的表述了本文的结论以外,对于我国《合同法》第64条提出了自己的批评,认为本条实际上并未能赋予第三人利益契约中第三人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应当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并且应当对于第三人权利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利于法律之适用。

  •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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