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研究

【作者】 张政

【导师】 魏克家;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包括引言、侵占罪的概念、侵占行为、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犯罪对象、结语七部分内容。引言部分界定了本文所论述的侵占罪是狭义上的普通侵占罪。第一章将“侵占罪的概念”概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着重指出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侵占行为---先行持有,非法占为己有。2、构成侵占罪的两个定罪情节---数额较大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3、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侵占行为”。第一节先行持有,这是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主要论述侵占罪中持有关系的认定,特别指出形成侵占的持有关系应具备1、行为人对物须具有持有意识;2、行为人对物在客观上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然后着力分析了代为保管的持有关系。刑法上的代为保管在本质上是一种持有关系,它不限于合法的保管,所以侵占罪的持有也应不限于合法持有。实践中形成代为保管的持有关系既可以是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原因。第二节非法占为己有,论述了的国外的理论上的争论有越权行为说和取得行为说,并指出我国是采取得行为说。接下来论述了非法占为己有的几种行为方式。第三章将“数额较大”界定为侵占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着重指出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志,对于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作用。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为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应掌握在高于盗窃罪的数额之上。第四章对“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到底是侵占罪的成立要素还是侵占行为的成立要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侵占罪的成立要素而不是侵占行为的成立要素。然后本章对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否要有被害人的要求、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的对象、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内容、最后期限等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第五章“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分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第一节论述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指出他人财物不限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他人财物包括不动产、无形物、违禁品、种类物、知识产品和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并且分析了本人财物、共有物、<WP=4>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第二节他人的遗忘物,重点阐明了侵占罪中遗忘物的概念,所谓遗忘物,是指非出于权利人的本意而偶然失去占有,但能于一定期限内实现追索的动产。提出了遗忘物的四个特征。将遗忘物与遗失物进行了区别,指出遗失物不是侵占罪的对象。 第三节他人的埋藏物,阐明了侵占罪中的埋藏物的概念:埋藏于地下、水中及他物之中,属于他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而又不在任何人占有之下的动产。然后重点对埋藏物的权属进行了论述,特别论及到有明确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文物等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结语部分交代本文写作的指导思想

  • 【分类号】D914
  • 【下载频次】169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