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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

【作者】 陶莹

【导师】 李方晓;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以有限的篇幅对侵占罪作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第一部分着重探讨了普通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客观方面的侵占行为,它以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为前提。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本文作者认为并非是侵占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核心要素,更不能把它与侵占行为等同起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非法所有之后的行为,只是我国侵占罪成立的一个情节或要件,是为限制侵占罪的处罚范围而在侵占行为之外附加的成立要件。而实践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对象除了财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之外,还存在其他对象。成立的时间则以自诉人告诉时或人民法院立案时为标准。本文作者还由理论推演得出了侵占罪的客体除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而对违法性财物、无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侵占对象,本文作者也给出了自己的回答。第二部分是对侵占遗忘物、埋藏物这种特殊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的论述。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本罪中的遗忘物、埋藏物与民法中相关概念的异同,并对它们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侵占罪在定罪方面的有关问题。包括罪间界限和既遂未遂问题。第四部分在前面的基础上,对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对本罪的“告诉才处理”做出除外规定,对脱离物侵占做出完善;在对本罪定罪时认定数额、处罚时的幅度以及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地完善侵占罪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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