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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 马秀梅

【导师】 乔欣;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之外,正文共分五部分,围绕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从基本概况入手,先后对当事人问题、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程序之结束问题以及诉讼中可能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论述。 文章的第一部分作为整篇论文的开始,首先从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与机能等大的方面对其进行定位,从而在宏观上对该种诉讼制度有一个感性的了解。为了使我们对股东代表诉讼有更深入的认识,随后,笔者先后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标的以及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并提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单一的,仅仅指公司和被告之间发生的、并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权能,究其实质是一种共益权和管理权。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还对股东代表诉讼和其他几种类似的诉讼形式进行了区分。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涉及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问题即当事人问题。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以主体问题为立足点,运用比较的方法,先后对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理论依据、被告的范围、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证。并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中可能要涉及的主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鉴于当事人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本部分内容是本文论述的重中之重。 文章第三部分针对股东代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论述。由于证明责任之分担总是和案件的真伪不明相关,故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先对这种能引起案件真伪不明的事实(证明责任的对象)进行了研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实体权利义务结构和裁判的认知结构与大陆法系基本是相同的,故在证明责任之分担上笔者建议适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担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该分担原则同样适用于股东代表诉讼。但是由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收集、占有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失衡,为使双方能真正实现平等对抗,笔者在本部分之最后,建议我国未来的股东代表诉讼应该加强庭审法官对诉讼的控制力。 文章的第四部分涉及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之结束。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先论述了该程序可能的结束方式:在诉讼中被法院驳回起诉,在诉讼中达成和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股东代表诉讼程序问题研究解或者撤回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并对这几种结束方式所涉及的条件、程序、所达成裁决之内容及性质一一进行了论证。在本部分的第二个问题中,笔者着重介绍了法院的判决之既判力,包括该判决之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以及既判力效力的扩张问题。 文章的第五部分涉及的问题有三:其一是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针对我国未来的股东代表诉讼而言,应该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其二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应该借鉴别国的经验,规定由监事会作为该前置程序的决定机关。其三是诉讼费用问题,主要内容是,应该将股东代表诉讼定位于非财产案件,原告股东胜诉时,由公司一定程度地补偿原告的支出。我国未来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还应该有条件地设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分类号】D915.2;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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