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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作者】 赵盛和

【导师】 常英;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这项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当在修订公司法时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此,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不过,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我们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问题,学者们虽然有所研究,但仍有一些不足的地方,其中最明显之处就在于现有的关于股东代表诉权的论述,多从实体法的角度或者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而展开,这与诉权的程序权性质无疑是矛盾的。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既涉及民事诉讼法,又涉及到民商事实体法。考虑到文章的篇幅以及所学的专业,笔者侧重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几个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一、股东代表诉讼概述。着重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点,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以及该制度的制度价值。二、股东代表诉权研究。首先介绍了现有的股东代表诉权理论,然后通过对诉权内涵的分析,笔者对现有的股东代表诉权理论进行了批判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它虽然与实体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十分明显的区别,因而诉权不是一种实体权利,同时它也不依附于实体权利。所以,那种从实体法的角度寻求股东代表诉权制度的理论依据的研究方法存在问题,而那种认为股东代表诉权是一种实体权利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诉权存在的前提在于当事人对于该诉讼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又不诉请救济的时候,作为间接的受害者,中小股东对于该案件当然具有诉的利益。而控制股东对于该案件则没有诉的利益,原因在于控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直接提起诉讼,正因为控制股东具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因而它对于该案件不具有诉的利益。可见,由于中小股东对于代表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因而应当享有这项诉权,换句话说,诉的利益的理论才是股东代表诉权的理论基础。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受理条件。重点介绍了不同立法例对股东代表诉讼的<WP=4>当事人、前置程序、诉的担保以及管辖法院等问题的具体规定。四、股东代表诉讼的既判力问题。简要介绍了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讨论了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五、诉讼费用问题。简要介绍了不同立法例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六、关于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想。对于我国公司法是否已经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对此持否定的观点。对于我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认识中华民族的厌诉文化传统以及我国现有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实,应当以“便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为立法指导思想,构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涉及到程序的设计问题,又涉及到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问题。囿于文章篇幅,笔者仅从适格原告的条件、被告的范围、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前置程序以及管辖法院等五个程序方面进行设计,力求对于该制度的设计既符合诉讼法理,又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

  • 【分类号】D915.2;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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