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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作者】 葛琳

【导师】 洪道德;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公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平衡日益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想在诉讼中更切实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实现构建程序的根本目的,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一种以维护程序尊严、维护公民权利为根本目的的制度机制,这种机制就是程序性裁判机制。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论证程序性裁判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基本内涵。理清程序、裁判和程序性裁判的概念。程序除了能够保证诉讼得以按照既定的步骤顺利进行之外,还能够保证诉讼过程公正性的实现。而程序本身又需要完善的保障机制。裁判指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就争议双方提交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争议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及其过程。程序性裁判是指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就争议双方提交的程序上的争议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及其过程。第二章:程序性裁判的理论基础。将程序性裁判的理论基础归纳为控权和维权两方面。两种理论解释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殊途同归,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权力,保护权利。程序性裁判正是两者的结合和统一。第三章:程序性裁判的不同模式——比较法考察。总结了两大法系程序性裁判的不同模式。将大陆法系模式归纳为事前审查式和事后救济式;将英美法系模式归纳为令状救济模式,其中英国为起源与演进阶段,美国为继受与发展阶段。大陆法系更强调诉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程序性裁判通常是融于诉讼过程之中,而英美法系则更强调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宪法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可以不拘诉讼进程,直接用令状的形式进行救济。第四章:程序性裁判的基本要素。本章主要归纳了程序性裁判机制需要的四大要素:程序性裁判的主体——法官;程序性裁判的对象——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裁判的实现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裁判的规则——启动、证明责任、裁决程序和上诉。第五章:程序性裁判的保障机制。本章分别从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宪政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阐述了运行程序性裁判所需要的内外部条件。结语: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定:归纳全篇。

  • 【分类号】D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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