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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的发展和工具创新

【作者】 安秀丽

【导师】 王晓川;

【作者基本信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民商法, 2003, 硕士

【摘要】 在投资理财、证券、基金日益被普通中国百姓所熟知的今天,信托这个“泊来物”也正悄然走进中国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我国历史上并没有信托的概念和传统,再加上我国保守的理财观念,民事信托在我国尚未出现。我国现有的信托和日本一样只有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商事信托在本文中做狭义的理解:是指由专门的信托机构从事的营利性信托。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信托机构在我国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信托业务。研究商事信托的演变过程,找出其中规律性的发展轨迹,对我国商事信托制度的移植具有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当然在信托移植过程中更重要的应该是信托基本法律特征的领会,因为只有清楚信托的精髓所在,才能提纲挈领的自由运用商事信托制度,充分发挥信托巨大的弹性设计中蕴藏的社会功能:不仅包括财产转移、投资理财,更有融通资金、经济协调。如果说信托基本法律特征的把握是启动信托这艘巨轮的内部发动机,那信托工具的创新无疑是信托的外部加油站,这两者相结合必将人类载入财产运用的新空间。本文在有选择的介绍西方国家成功设计的几种信托产品,并就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商事信托工具在中国的创新提出建议。本文的独创之处在于通过上述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信托在中国不光是富人投资的工具,更应成为百姓理财的手段。目光再放远一点,信托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可选之途,还可以成为一般企业的管理和融资出力。在个人信托领域,应结合我国储户保守、冒险意识小的特点,大力发展期限短、投资回报稳定的集合资金信托,并结合百姓购房、买车的需要积极推广住房按揭信托、汽车消费信托等;在法人信托领域,工具创新的空间更大。国有资产经营权信托、国有股减持的管理层收购信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表决权信托、为企业筹集资金的贷款信托、附抵押公司债信托,动产设备信托、提高职工积极性的养老金信托.信托在我国拥有广袤的发展市场,关键是找出正确的切入点,设计完善的信托产品,使投资人进可进、退可退。只有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信托在中国才有获得公众信任,得以长足发展。如果本文能够在我国信托的本土化移植中起到一定借鉴的作用,将是作者最大的荣幸和愿望。

  • 【分类号】D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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