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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普通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作者】 刘友国;
【导师】 齐树洁;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法律, 2002, 硕士
【副题名】普通程序规则主体的回归
【摘要】 “我们的诉讼形式不仅仅是法律中的标题,也不是无生命的范畴;……他们是活的东西,他们各自过着自己的生活,有着自己的奇遇,享有或长或短的茁壮、成材和盛名之年,然后可能在孤独无友的风烛残年倒下。……他们之间的生存斗争是激烈的,只有适者才生存下来。”我们诉讼制度中的普通程序要在风云变换的市场中自如地邀游,就必须不断地检讨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修正自己,才能适应世界发展潮流。本文基于这一理念,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制度中规则主体的错位和审判管理的缺失,对普通程序改革与完善作一些初步的思考。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分为五章。 引言部分,概要地介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的进程,提出普通程序制度改革应当从司法解释的层面,转向深层次民事普通程序规则,以顺应世界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普通程序概述。阐述了普通程序的内涵和外延,即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最一般的具有普遍适用的程序规则,提出基于“两审终审制”,普通程序不仅包括冠以普通程序名称的第一审程序,也包括第二审程序。这是对普通程序规则进行思考的基础。 第二章,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程序规则与效率进行思考。提出普通程序的规则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作为裁决者的法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程序规则设计侧重于对法官行为的规约是对普通程序理论的异化。进而从程序效率出发,进一步阐述普通程序的法理基础。 第三章,对《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中规则设计的主体错位和审判管理的缺失进行检讨,指出普通程序规则主体的错位是《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规则中一大弊端,而审判管理的缺失导致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第四章,从程序安定理念、程序正义、程序效率和法官程序控制四个方面阐述完善普通程序规则的价值取向,为程序规则的完善铺垫理论基础。 我国民事普通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第五章,对普通程序规则主体和审判管理职能的回归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从普通程序规则中的对诉权的保护、中间上诉机制、小额诉讼案件的二审限制和对二审范围的有效控制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普通程序的设想。 结语,对全文的论述进行总结。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3年 02期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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