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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 方智锋

【导师】 于飞;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国际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本文讨论的是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问题,文章由序言、主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主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介绍欧盟法律制度的概况。欧盟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的诞生源自于欧洲一体化的历史潮流。欧盟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国际条约(包括共同体基础条约及对欧盟有约束力的条约)、欧盟机构颁布的附属立法(包括条例、指令、决定)、欧洲法院的判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软法不属于欧盟法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它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也是不可忽略的。关于欧盟法的性质,学者多有争论,主要集中在是否具有联邦特性、归属于哪一法系及是否是一般意义的国际法,笔者对此也进行了一番探讨。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最高效力,成员国国内法律(包括宪法)不得违背欧盟法的规定在欧洲法院的判例中已经确立,并得到了成员国的承认。 第二章论述了成员国吸纳欧盟法的方式。相对于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法是一个外来的法律体系。成员国通过对欧盟法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所蕴涵的不同效力做区分,采取不同的方法以贯彻其在签署共同体基础条约时所做的适用欧盟法的承诺:可直接适用或具有直接效力的欧盟法规范直接在成员国境内发生效力,为成员国法院所援引;具有间接效力的欧盟法或不具有横向直接效力的规范由成员国国内立法机构采取进一步的立法举措,以国内法的形式贯彻欧盟法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论述了成员国法院协助适用欧盟法的责任。法律适用必然伴随着纠纷的产生,欧盟法也不例外。但在欧盟体系内,并没有设立一套独立于成员国国内法院的法院体系来专门解决有关欧盟法适用的纠纷。这些责任相应地由成员国国内法院来承担。成员国法院对欧盟法适用的协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确保欧盟法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司法救济;审查国内立法的规定,通过有目的的解释确保国内立法与欧盟法规定相一致或直接宣告与欧盟法规定 欧盟法在成员国适用问题研究相冲突的国内法的规定为不可适用;与欧洲法院合作,使欧盟法在欧洲法院及所有有权适用欧盟法的成员国法院中得到统一解释和正确适用。 第四章论述了成员国质疑欧盟法有效性的权利。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最高效力和优先效力,并不意味着成员国对欧盟法只能是被动地、完全地接受,在一定的条件下,成员国,甚至是成员国的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对欧盟法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欧盟条约第230条是欧盟法可被质疑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欧洲法院对此享有绝对的管辖权。欧盟条约第234条规定了可被质疑有效性的欧盟法的类型以及评判欧盟法是否有效的标准。欧盟法被质疑有效性与其他的权利主张一样有时效要求,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时间的起算点为法令公布或通知申诉人之次日。被质疑有效性的欧盟法如果被欧洲法院接受,欧洲法院必须宣告该欧盟法无效。在欧洲法院评判欧盟法是否有效的过程中,若申诉人认为该欧盟法的继续适用对其将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夫,申诉人可以请求欧洲法院暂停有争议的欧盟法的效力,由欧洲法院衡量是否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第五章论述了成员国未履行欧盟法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成员国在签署共同体基础条约时曾承诺应完全履行欧盟法项下的义务,包括在其境内贯彻实施欧盟法。若成员国违背上述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欧盟条约第226条、第227条及第228条分别规定了委员会、另一成员国及欧洲法院发现某成员国末履行条约的义务时向违约的成员国主张权利的程序。本章还讨论了私人主体依据条约第234条在成员国国内法院寻求救济与条约第226条规定的救济之间的并行不字关系。

【关键词】 欧盟法成员国适用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3年 02期
  • 【分类号】D99
  • 【被引频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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