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我国运用行政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沈瞿和

【导师】 李国安;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法律, 2002, 硕士

【摘要】 关于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活动的法律方式,在我国存在较大的争议。自从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后,那些不能用民事合同方式但实际以合同形式存在的活动,不能用《合同法》的规则来解决,因而出现了法律的空域。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政府都重视运用行政合同(政府合同),以实现其行政目的。在加入WTO后,我国政府运用行政合同以应对WTO规则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为此,本文探讨了我国运用行政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全文分为引言、主文、结语三部分,主文分为三章。引言简要阐述运用行政合同的意义和对其进行探讨的必要性。第一章“行政合同的概述”。主要对行政合同进行界定,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对行政合同在我国运用的种类进行阐述以及行政合同在我国的运用进行评价。认为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合同的认识偏差影响了行政合同的运用,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行政合同的功用。第二章“WTO规则与我国行政合同运用”。阐述了我国行政合同应对WTO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和WTO规则对行政合同运用的影响。提出在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和加入WTO的国内国际环境下运用行政合同解决国企改革、政府公共管理、政府采购、政府与相对人的关系以应对WTO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第三章“我国运用行政合同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对我国行政合同运用的主体进行分析,对行政合同运用的原则和运用领域以及行政合同制度建构进行探讨。认为当行政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于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别,往往不能适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因此建立有特色的行政合同行政归责机制和救济机制是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化的前提,也是顺应社会发展和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方式的需要。结语部分简单阐述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建构的设想。

【关键词】 政府行政合同WTO规则归责原则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3年 02期
  • 【分类号】D922.1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258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