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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 吴杰

【导师】 周东平;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法律, 2002, 硕士

【摘要】 本文通过对受贿罪的主体、行为方式、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犯、量刑的司法认定或适用进行分析,提出笔者对立法的理解,同时,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这些问题的规定中存在的弊端和缺漏,论证了对其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并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其如何修改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六章共十二节。 第一章,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首先,通过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公务”、“委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关键且容易混淆的词语进行分析和界定,从而说明应如何正确认定受贿罪的主体;其次,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为规定仅为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将即将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畴。 第二章,受贿罪行为方式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首先,对受贿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索取和收受进行分析和界定,说明应如何正确认定;其次,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规定存在的弊端,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将“期约”行为规定为受贿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 第三章,受贿罪中“贿赂”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首先,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财物的内涵进行辨析,并分析如何对财产性利益加以正确认定;其次,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中“贿赂”规定为财物存在的弊端,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将财物修改为“利益”。 第四章,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首先,分析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次,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存在的缺陷是无法惩治单纯受财行为,并借鉴我国古代、香港地区及新加坡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增设单纯受财 受贿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皆若干问题探讨罪。 第五章,受贿罪中“共犯”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首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及如何正确认定进行分析;其次,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中“共犯”的规定存在的缺陷是无法惩治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并借鉴外国刑法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增设第三人斡旋受贿罪。 第六章,受贿罪量刑的正确适用和立法完善。首先,对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情节加以分析、界定,并提出如何根据数额和情节进行准确量刑;其次,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量刑制度规定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财物数额作为受贿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和财产刑、资格刑、死刑设置上的问题,并惜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建议:二、以情节作为受贿罪量刑的主要标准;2、增加罚金刑;3、增加资格刑;4、严格死刑适用的条件。

【关键词】 受贿罪司法认定立法完善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3年 02期
  • 【分类号】D914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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