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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职权行使的法律制约机制研究

【作者】 朱晓娟

【导师】 王遂起;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经济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居于核心地位,英美公司法学者将为促进公司最佳利益行使公司权力而对董事会的赋权、控权、制约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制约机制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董事的法律制度1。董事失职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构成董事失职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由于法律制度失衡所致?还是与其他因素有关?本文尝试研究法律体系是否已经为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提供了制约董事的足够保障,并且着重研究对董事职权行使的事前及事后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董事失职问题的措施。该选题主要是围绕如何对公司董事的职权行使行为进行事前及事后制约,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导言奠定了全文论述的基调,对董事的定义进行列举和界定,同时对董事的范围加以限定,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放性,本文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行使制约机制加以研究。对董事职权行使的制约机制可以分为通过章程进行的内部制约机制和通过法律进行的外部制约机制,本文主要探讨董事职权行使的法律制约机制。相对而言,章程对董事的制约属于公司内部的制约,法律不应过分介入到公司事务中去,本文法律制约机制的探讨建立在充分尊重公司章程规定的基础上,是与公司章程并行不悖的,应该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第一部分为对公司董事职权行使进行制约的理论基础。公司董事及其与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相互间复杂的关系及存在的利益冲突,是对公司董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制约的原因。通过讨论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论证董事对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顾客、债权人、职工和社会负有受信义务以及董事与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奠定对公司董事职权行使行为进行抑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内容为国外公司法对董事职权行使制约机制的相关规定及比较与分析。该部分的论述顺序主要是按照事前制约机制到事后制约机制,再到事后制约机制的必然延伸,并加以简要的分析。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法制建设滞后,法律规定缺乏前瞻性,因此,在进行法律制订和完善时,必须大胆借鉴<WP=3>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先进规定,分析其优劣,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内容为我国现行法对董事职权行使制约机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对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定不明确,仅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而其他的民事责任则没有规定,并且对董事所负的义务规定存在很多问题,这已经引起了很多社会问题,亟待立法予以完善。本部分具体列举并简要分析了董事职权行使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为下文的论述作铺垫。第四部分内容为对我国现行规定的修正与完善建议。本部分为整篇文章的核心。对董事职权行使进行制约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从事前及事后建立一系列的制约机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董事职权行使进行事前制约: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限定;任职董事实行实名制;从董事的薪酬增加及决定的角度进行事前制约;实行累积投票制和董事解任诉讼提起机制,使小股东有权对董事进行事前制约;增加立法强制规定,公司必须提取法定董事基金;设立董事专业协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董事个人破产制度也不失为董事职权行使的有效事前制约机制。同时,对董事职权行使的事后制约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修正与完善有关董事民事义务的规定;其次,明确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时,代替公司行使权利的主体,并且明确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形式;最后,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防止董事产生道德风险。通过论述与分析,得出下列初步见解: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职权行使制约机制的规定不完善,不能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对董事职权行使的事前及事后制约机制予以完善。

  • 【分类号】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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