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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研究

【作者】 邓晓霞

【导师】 赵旭东;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民商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法人制度是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法学创造之一。自其产生以来,便以独特的法学魅力吸引了无数学者的兴趣。对法人制度的研究可谓热闹非凡,精彩纷呈,其中不少学说呈现出法学思维的精妙与严谨,足以启人心智。法人享有独立的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标志,法人权利能力制度是法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整个法人制度的根基。但我国学界一直以来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研究仅止于泛泛之谈,而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等甚少全面、系统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不可不谓缺憾。尤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问题,多数学者继承了传统民法对法人权利能力加以限制的观念,而对为何要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对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到何种程度方为正当,以及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是否影响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等问题没有进行过认真的、深入的思考,以致我国传统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受到性质限制、法令限制、目的限制的观念根深蒂固,未经思考即被作为基本理论而加以承受。而笔者认为实际上我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限制过严,影响了法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法人制度价值的实现。因此,针对我国在法人权利能力范围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本文运用历史的、比较的、逻辑的分析方法,对法人权利能力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进行了思考和考察,并以此为基础,着重对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进行了反思,以期对法人权利能力制度的研究和完善能有所裨益。但法人权利能力是一个复杂的、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笔者在研究进程中,每有感觉力有未逮之处,还望老师多指教。本文分三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法人权利能力基本理论的概述。在该部分中,作者阐述了何为权利能力,法人权利能力的含义及其与法人人格概念的关系,法人权利能力产生的历史进程。自然人与法人构成了现代民法上的二元主体,二者虽同样具有权利能力,但形态上的差异导致二者权利能力存在差别。笔者通过比较二者权利能力的差异,认为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不同不影响二者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第二部分,法人权利能力的基础和制度价值。从法人权利能力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法人得以取得权利能力的经济上的根源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团体成为独立的经济体,相应的要求这些团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与其成员或财<WP=4>产相分离的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关系。法人权利能力的思想基础于法人本质的理论紧密相关,笔者认为法人权利能力不仅仅是法律构造的结果,而且有其现实存在基础,是法律对现实存在的社团和财团能够集散权利义务的资格的承认。法律赋予法人权利能力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体现在便利法律交易的进行,利于自然人目的事业的形成,限制自然人的责任,分散风险,从而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部分,对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制度反思。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法律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通过前文对法人权利能力发展的历史过程的考察及对法人权利能力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的思考,笔者认为法人权利能力的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设计要考虑法人权利能力制度价值的实现,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阻碍法人经济功能的发挥。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设计应当考虑在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寻求平衡。以此为宗旨,作者比较了各国对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规定,并对我国的规定进行了评析,认为我国对法人权利能力范围限制过严,应当授予法人更多的自治空间。作者还对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具体制度,如转投资、担保、资金借贷、越权原则等制度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和思考,并就如何改进以促进法人功效的发挥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法人权利能力制度能有所裨益。由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涉及问题庞杂,兼作者学力有限,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只能浅尝辄止,还望老师们不吝赐教。笔者今后在学习中也将对法人权利能力问题进行持续不断的、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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