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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

【作者】 谢立斌

【导师】 高家伟;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学界一般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行政赔偿之诉和履行之诉等几类。这种分类方法对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本文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应当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两大类。主观诉讼是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类型,依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同,又可分为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客观诉讼是具有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功能的行政诉讼类型,可分为公益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和机关诉讼。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和重构。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分类的现状,探讨了该种分类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设定行政诉讼类型的标准和行政诉讼的具体类型。 第二部分为撤销诉讼。原告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如下特殊程序要件: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原告起诉符合有关的时效规定。对符合这些条件的起诉,法院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理。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准时间为庭审结束之前。对于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也应当在不侵犯该裁量权的前提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第三部分为履行之诉。提起履行之诉应当符合以下特殊程序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实体决定;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因被告未作出其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被告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实体决定;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拒绝行为或者不作出实体决定违法,区分被告是否具有裁量权而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被告不再享有裁量权,则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履行其法定义务;如果被告仍享有裁量权,则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法院的意见作出实体决定。 此外,行政诉讼中还有必要确立消极的、预防性的履行之诉。 第四部分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分为一般确认之诉和继续确认之诉。一般确认之诉的特殊程序要件为:原告提出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符合从属性的要求;存在司法救济的必要。在实体审理中,法院对有关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并且作出相应的裁判。 继续确认之诉分为由撤销之诉和履行之诉转化而来、法院对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确认的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应当符合下列特殊程序要件:原撤销之诉或者履行之诉符合其特殊程序要件;原撤销之诉中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废止或者终止,或者,即使被告原先作出了原告申请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也已经被撤销、废止或者终止;原告提出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的请求;有必要对原告的权益进行司法救济。在实体审查之后,法院作出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 在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中,一般都是相对人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然而,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与一民事争议有关时,为了有效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当以民事主体双方为原被告,行政机关参加诉讼。这种行政诉讼可称作当事人诉讼。 第五部分为客观诉讼。客观诉讼是含有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行政诉讼。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确立公益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和机关诉讼。

  • 【分类号】D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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