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论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

【作者】 王雪梅

【导师】 马怀德;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平等的概念,阐释了平等的历史发展、学界对平等的概念的争论,澄清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并列使用的正义、公正与平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现代福利国家的平等是实质平等,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且要求法律内容上的平等。第二部分论述了平等原则的基础理论。平等原则首先是一个法律原则,其次是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适用到行政法中,当然是行政法一般原则。作为行政法一般原则,平等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及公益原则一起起到了弥补制定法遗漏的作用,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从而保护人民权益。第三部分介绍了美、英、法等国家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西方国家行政法中平等原则的特色——建立在个人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主要由法院通过判例加以确立,并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行政法中贯彻平等原则,是各国宪法的要求,也是各国的通常做法。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行政法中适用平等原则是保障人权、实现法治,与国际接轨需要,但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平等原则的理论研究还处于稚嫩阶段,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平等现象存在,因此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研究。本文指出,平等原则应当贯穿于全部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首先根据平等原则立法是实质平等的要求,立法上的平等是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而立法中的平等无非是一个归类问题,只有根据合理的、与法律目的之间有联系的归类才是符合平等原则的。我国实践中,例如国家对发达地区的政策倾斜,少数人处于不利地位,其权益得不到照顾等问题都由于不合理的归类而违反了平等原则,行政立法应当在合理归类的基础上解决这些问题。在行政执法中,关键问题是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其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平等原则要求同等对待,责罚相当,前后一致,是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手段。当然,依靠行政机关的自觉来贯彻平等原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还应当加强司法的监督,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一样要遵循平等原则,保持司法独立,保证法律平等的对待国家和个人。

  • 【分类号】D912.1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437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