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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上的“选购法院”

【作者】 丁丽丽

【导师】 姜茹娇;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选购法院”是国际私法上老生常谈的几个字,但却是系统研究较少的理论问题。本文分五章论述了国际私法上的“选购法院”的问题。第一章为概述,主要介绍选购法院的定义和产生原因。选购法院是指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好处而选择一个对他有利的国家的法院起诉。选购法院产生的原因在于:(1)各国法律的不统一,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起诉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或涉及不同的法律利益;(2)各国扩大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趋势,使得能对同一个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增多,出现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而使当事人选购法院的机会增加。第二章为法律选择方法与选购法院。当事人选购法院的原因之一是各国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而法律选择方法最初正是着眼于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有必要研究法律选择方法和选购法院的关系。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追求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减少当事人选购法院的机会。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学者提出的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侧重于追求案件的个案公平。同时,这些现代法律选择方法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有学者认为,这会鼓励当事人选购法院。但研究表明,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学者也希望个案公平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之间能达成某种平衡,而并非完全否定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当判决一致性和个案公平之间作到了较好平衡的时候,当事人选购法院的现象会有效地减少。本章的论述实际上是关于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学者们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第三章为管辖权与选购法院。本章论述了当事人选购法院后,所选购的那个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管辖权的问题。选购法院的出现有其合理的因素,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选择有利的法院起诉是原告应有的权利,不应予以干涉。但英美法系认为放任原告选购法院有时会带给被告极大的不公平。英美法系通过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中止诉讼和发布“禁诉禁令”给被<WP=4>告以平等对抗原告选购法院的机会,从而实现社会风险的合理承担,社会利益的恰当分配。本章分析比较了英国、美国、加拿大在这方面的具体制度的差别。本章实际是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第四章为当事人预防选购法院的方法。为避免选购法院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当事人可以未雨绸缪,采取一些措施来预防选购法院的发生。本章分别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定管辖法院或约定准据法等方法,并分析了这几种方法中与选购法院有关的几个问题。第五章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可以认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是从国际角度预防选购法院的一种方法。通过统一化运动减少法律的冲突,降低当事人选购法院的机会。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不可能走向世界法律的大一统。选购法院的现象仍然有其存在的土壤。

  • 【分类号】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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