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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刑事化

【作者】 肖志勇

【导师】 马登民;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自五十年代产生以来,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社会发展,其弊端日渐显露,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它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正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劳动教养概述篇 概述了劳动教养制度产生的历史及发展的历程,以及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程序。 第二部分:劳动教养性质辨析篇 介绍当前有关劳动教养性质的观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说,行政处罚说,刑事处罚说,保安处分说,教养处遇说。通过对这几种观点的辨析,指出各种观点存在的不足,着重辨析了保安处分与劳动教养的区别。本文认为,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既具有刑事处罚的性质,又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使劳动教养具有明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第三部分:劳动教养改革完善篇 明确指出劳动教养具有存置的必要性,但是因为它的确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必由之路。通过分析当前有关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设想的三种模式(单独立法、易名立法、吸收立法),得出结论:目前,单独立法条件不成熟,仓促设立一部劳动教养法只会令劳动教养再次陷入没有明确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尴尬境地。我国劳动教养与西方保安处分具有很大的区别,易名立法行不通。吸收立法是可行的,即可以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的轨道,而且一定要在刑法里找到它最合适的位置。既而提出自己有关劳动教养刑法化的构想: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如果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方法,会破坏现有的刑罚结构的完整性,最好是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纳入刑罚典。本文最后论述了劳动教养作为非刑罚方法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方面区别于主刑的举措。 为了淡化犯罪给曾经犯罪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使曾经犯罪人能够更好地复归社会,我国刑法中有必要引入前科消灭制度。 结论 劳动教养历经近五十年的风雨,在历史上发挥了自己的作用,纳入刑法后,消除它的消极因素,使劳动教养发挥更大的作用。

  • 【分类号】D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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