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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冷根源

【导师】 齐树洁;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民商法学, 2001, 硕士

【副题名】以弱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摘要】 作为一项经济和法律现象,格式合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得到广泛应用。自法国学者Saleiles八十余年前首次提出附合合同这一概念以来,各国学者就开始了对格式合同的理论研究,如1935年德国学者Raiser出版的《格式合同条款法》一书、1943年英国学者Kessler发表的Contract of Adhesion以及英国著名的合同法学者Patrick S.Atiyan发表的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Contract等。在学术理论的推动下,各国纷纷立法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就笔者的阅读范围所知,张新宝教授的《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一文可以称之上是我国在此一领域的奠基性文章。随后,崔建远、王利明、韩世远诸先生也撰文对格式合同的有关问题发表了一些有见解的文章,反映在立法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保险法》(1995年)、《海商法》(1992年)对格式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零星的规定。我国真正对格式合同作出较具体规定的是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中西方格式合同研究的理论,以我国统一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为基础,并结合格式合同发展的新形式来探讨格式合同的有关制度建设,这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不无理论和实践意义。 全文分为前言、主文、结语三部分。主文分为五章。 前言简要介绍了格式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本文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主文第一章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界定、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价值等问题从法理的角度作了剖析。并通过对格式合同基本特征的提炼、分析,提出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认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预先拟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修改的条款作为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而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同时主张将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相区别使用。 第二章重点从格式合同产生的社会和经济背景、契约自由的产生与含义、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的冲击以及契约自由在现代合同法中的地位等方面论证了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关系,认为格式合同虽然构成了对古典契约自由的相对 格式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弱者权益保护为视角限制,但是契约自由仍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章主要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进行了探讨,认为格式合同在适用普通合同解释规则的前提下,也应适用其特殊的解释规则,即根据一般相对人的合理理解解释合同规则、对条款使用人作不利解释的规则、严格责任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的解释规则。并在本章的最后结合案例对我国格式合同解释的司法实践作了分析。 第四章针对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一电子格式合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笔者主要选取了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鉴于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和正义构成相对限制的实质所在乃是格式合同的拟定者倚其经济优势,在格式合同中订立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关键在于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制。第五章在分析比较西方各国对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规制模式后,针对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成因以及格式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结语部分对本文的总体思路和最重要的观点作了简要的总结。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2年 01期
  • 【分类号】D913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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