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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经济分析

【作者】 陈志峰

【导师】 陈动;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民商法学, 2001, 硕士

【摘要】 近几年来,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并已成了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的一大热点。虽然《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受到当时的立法背景、意识形态、民法理论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关的法律规定仍然太过粗略、简约,以至于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审判实务中,都是歧见甚多。特别是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本身所固有的思维弱点,在分析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范围、赔偿数额的确定和方法以及当两种正当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是否对公民的精神损害予以特别的保护等问题上,都未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用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手段——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精神损害制度的构建进行一番有益的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有所帮助。 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章: 在前言部分,笔者先简单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而后分析了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一章是法律制度与经济分析法学,阐述了法学、法律制度和经济学、经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法律现象是经济关系、经济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认为考察经济动因有利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 第二章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理由之一。本章又分为五小节。第一小节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简要介绍了各国学者反对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种主要观点。第二小节讨论了人身权日愈浓厚的经济属性,认为这种经济属性正是我们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基础。第三小节分析了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害的必要性,指出金钱赔偿不仅可以减轻和恢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而且是一种制裁侵权人的有效手段之一。第四小节论证丁人身权物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认为人身利益并非无可估量,而是可以利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加以量化的。第五小节具体说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必须考虑的因素,提出了几种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经济分析 第三章讨论效率原则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理山根据。本章又分为两小节。在这一章节中,笔者认为,效率和正义一样,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效率评价应该成为我们评定某一法律制度是优是劣的的重要尺度。而反观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却是缺漏多多。正是这些缺陷与不足,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的立法宗旨无以实现。因此,有必要从效率的角度审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并予以重新的构建。 第四章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理山之三。本章共有三小节。笔者先是解释了法律权利作为一种“资源”的原因,而后讲解了科斯定理的内容,最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权利的明确界定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盲目诉讼和有效地地利用自身的各种权利,而且可以降低社会为之付出的无谓的成本。所以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极为重要。 第五章分析了权利不相容使用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理山。通过本章节的论述,笔者认为不仅在财产权的利用上存在着不相容的现象,而且在人身权等各种权利的使用上也存在着不相容的现象。以公民的名誉权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之问的冲突为例,指出协调好各种权利的必要性:而这种权利的配置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又只能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规定,故而应该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规定一些指导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简单评价了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构建经济分析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2年 01期
  • 【分类号】D913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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