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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标准到实证标准:试论“短线交易”行为要件的目的解释

【作者】 刘桥

【导师】 朱崇实;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国际法学, 2001, 硕士

【摘要】 本文是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美国短线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其法院判例)的一个主要构成要件的探讨。本文的中心论题可以归结为如下两点:其一是促使实证标准从客观标准中分离出来的现实动因和两者适用界限的划分问题;其二是在实际运用实证标准对交易行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的具体准则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首先是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分析美国法院判例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16(b)下的“买入”和“卖出”行为进行解释的现状,并讨论如何解释才能更好地实现该款的客观规范目的,进而希望对我国相关立法的适用和法解释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本文的理论框架大致如下: 引论是对大陆法系目的解释法理论背景的简要介绍。这一部分从司法者的创造性解释活动应受立法者“历史意思”限制的角度引出了本文将重点论述的两大论题,并说明了选取短线交易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 第一章通过标志实证标准产生的Kern Country案描述了从客观标准到实证标准在法律上带来的转变,并对法院在该案中的判决提出了构成全文论述主线的四点质疑。 第二章从16(b)的立法史资料、与以10b-5为主的反内幕交易法规的关系以及现实发展带来的政策演变三个方面论述法院采用客观标准与实证标准两分法的依据。16(b)的固有价值说明了采用客观标准的必要性,现实的发展又使实证标准的采用成为正当,而对16(b)客观规范目的的探寻也为后文可能性检验具体准则的建立作出了铺垫。 第三章旨在提出一个对16(b)下交易行为进行解释的一般性理论体系。首先在明确了可能性检验分别运用于主体身份认定和行为解释时的差异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交易”与“非传统交易”这一划分界限的合理性,认为该界限虽然在逻辑上不算完满,但符合经验认识,分野明确,值得肯定;其次揭示了实证标准在功能上的先天限制,但认为这种限制不应影响到法院在进行可能性检验时的客观判断;最后较为细致地分析了可能性检验中应当遵循的举证责任分配、检验对象和内容等几个方面的具体准则。 从客观标准到实证标准:试论“短线交易”行为要件的目的解释 第四章首先分析了公司并购和重组实践中几种主要的交易形式,提出应从主体(敌意收购者)和客体(非“现金-股票”交易)相结合的角度界定非传统交易的内涵,并直接针对a countfV$中的几个疑问分别从获悉可能性检验和自愿性考察两个角度探讨了可能性检验不成立所须满足的要件。 第五章对衍生证券交易的典型形式一股票选择权交易中的可能性检验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在明确股票选择权交易与传统交易具有经济同质性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美国法院长期以来奉为主流的“股票选择权行使说”加以剖析和批判,继而通过比较可转换证券交易的相关判例,提出应由股票选择权的取得代替股票选择权行使构成“买入”或“卖出”的观点,并根据这一点对股票选择权的出售、具体解释技术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员工持股计划下的两种主要的股票选择权交易形式,本文考察了激励管理层的经济政策对可能性检验造成的影响。 综合全文论点,本文得出了几点结论,并指出本文的讨论对我国法解释学理论和现行法适用的意义。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2年 01期
  • 【分类号】D971.222.9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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