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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规制

【作者】 丁晓华

【导师】 李国安;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国际法学, 2001, 硕士

【副题名】以美国法为研究中心

【摘要】 全文分为导言、主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主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内涵、沿革、功能以及金融衍生交易引发的法律问题作了概要性的介绍。金融衍生工具是规避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其他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它具有未来性、表外性、杠杆性等诸多特点,能创造一个风险转移市场和价格发现市场。但是,金融衍生交易本身也蕴涵着复杂的风险,必须对其加以法律监管。此外,金融衍生交易的特性还对传统的法律原则提出了挑战,引发了净额结算与破产法的冲突、让与担保与担保法的冲突等诸多问题。 第二章分析民间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所作出的努力。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联合公布了《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等文件,从资本充足率、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监管等角度阐明了它们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法律监管的主要立场和观点。而国际互换与衍生交易协会(ISDA)则不断推出针对柜台交易的标准协议文本,供交易双方采纳,并允许以附件的形式予以变更和选择。ISDA文本己在各国得到广泛采用,有利于统一全球的金融衍生交易协议。此外,其他组织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也就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三章分析美国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规制,也即美国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监管及相关立法。美国不仅颁布了针对金融衍生交易的专门立法,而且逐步颁布相关的新法或修改旧法以使之适应和反映金融衍生交易的特性。美国法已经承认了电子交易的形式,并确定了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主体,终止型净额结算和让与担保不会在美国有任何法律障碍;在法律监管方面,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衍生交易作了管辖权的划分,并且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得到了有效的平衡,另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积极主张对跨国网络交易的管辖权,值得中国借鉴。 第四章针对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交易的状况及法律监管措施,指出发展金融‘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规制—一以美国法为研究中,心一衍生交易必须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由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并拥有理性的投资者。另外,就我国如何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提出应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上双管齐下,通过参照美国法的一些规定,建立、修改与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培育市场管理体系,同时加强与各国的立法协调,注重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并倡导建立统一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组织。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2年 01期
  • 【分类号】D996
  • 【被引频次】3
  • 【下载频次】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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