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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研究

【作者】 乔烨宏

【导师】 丁丽瑛;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民商法学, 2001, 硕士

【摘要】 本文在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发展、存在价值及其法律基础之后,着重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在结构安排上,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缔约过失责任追根溯源,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经济文化背景及其在各国和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剖析了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价值。 第二章讨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通过比较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基础的几种学说,介绍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概况,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原因有三:一、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基础的根本原因;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三、各国立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基础的主要原因。 第三章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本章在阐明正确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性及确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即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中存在过错或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存在信赖利益或固有利益受损的事实;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与利益受损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四要件,本章逐一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以求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合理界定,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其范围。 第四章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本章首先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然后着重讨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形式,所赔偿的利益损失不仅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此外,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能囿于一般原则,而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第五章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合同法》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缔约过失诚实信用原则责任承担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2年 01期
  • 【分类号】D913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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