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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制度

【作者】 张健

【导师】 乔欣;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1, 硕士

【摘要】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国家,就民事诉讼而言,皆采用证据裁判主义,因而在整个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评定以及裁判的最终作出,均须以证据为基础,证据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所以证据的改革也就成为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审判改革的中心内容。由于证据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很多,不能一一加以论述,所以本论文就与证人证言相关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个人粗浅的想法。然而,现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人证言的只有70条、71条两条,要想用这两条来规范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作证的程序、证言的收集、判断、取舍等方面显然是不够的。此外,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一直对证人证言制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普遍存在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以及证人证言反复等现象。对民诉中的当事人来说,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使得本来就相当有限的证据资源显得更加匮乏,影响了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另一方面,相对司法机关而且言,则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坚持审判公开、强化庭审功能的关键环节,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突出。以此为鉴,我们认为有必要全面反思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制度,借鉴外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并以此推进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证。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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