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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许艳霞

【导师】 黄勤南;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1, 硕士

【摘要】 近年来,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然而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立法显得有些滞后了,这种错位造成了执法上的困难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上的不力。本文在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解决权利冲突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商标执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主要探讨了在先权与权利冲突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含义。首先,笔者在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在先权含义的两种观点进行介绍分析的基础上,对在先权的含义做了如下表述:在先权是指在某一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为他人合法享有的客体具备商标构成要件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在先权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时间上的相对在先性;二是客体具备商标构成要件;三是属于民事权利;四是其主体与商标权主体相异。接下来,介绍了国外有关在先权种类的立法例,通过对大量权利冲突纠纷实例的归纳,笔者认为在先权至少应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著作权、商品化权、肖像权和域名权,并指出在先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的种类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探讨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含义时,笔者首先介绍和评价了郑成思教授的观点,然后提出了自己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含义的理解。接下来讨论了在实践中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认定问题,并指出对于不同的在先权,认定标准也会有所区别,不可一概而论。最后笔者按照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主观状态把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分为善意注册所致的权利冲突和恶意注册所致的权利冲突两类,并着重分析了恶意注册行为即侵权注册行为的特点,其特点有三:一是在先权客体一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侵权性质的隐蔽性;三是侵权人往往需要进行追加投入。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要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把权利冲突按注册人申请注册时的主观状态作区分意义有三:一是注册商标的命运因注册人的善意和恶意将有所不同;二是在均需撤销的情况下,善意和恶意注册也会导致申请撤销时效上的不同;三是恶意注册行为将受到行政惩罚。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主要谈了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九种主要表现。一是商标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在先商标权包括驰名商标权、普通注册商标权和未<WP=3>注册商标利益,种类不同,冲突的具体表现也不尽相同;二是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注册人将与某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造成消费者对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的混淆和误认;三是商标权与在先原产地名称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将某原产地名称在与该原产地名称所代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注册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四是商标权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将与某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在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注册并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五是商标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将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注册并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六是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将与某美术、摄影作品的一部或全部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为商标从而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七是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将与商品化权客体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为商标从而损害了商品化权人的利益;八是商标权与肖像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将他人的肖像注册为商标;九是商标权与在先域名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将与在先域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为商标,对于驰名域名和普通域名来说具体表现也有所不同。对权利冲突具体表现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在执法中具体认定权利冲突并做出正确恰当的处理。在第三部分中,笔者把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既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而又想得到丰厚的利润,因而采取搭便车的手段,借助他人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来牟取非法利益。二是在先权客体性质使然。在先权客体本身存在着受双重甚至多重保护的可能性,这为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三是我国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在专门规范商标注册行为的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的含义、种类,也未指出什么是侵犯他人在先权的行为。其他相关法律或是没有规定,或是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不具可操作性或是效力层次太低,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四是执法环节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商标权和在先权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信息闭塞,影响了审查质量;其次商标审查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难免会出现疏漏,再加上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不高,致使一些与在先权冲突的商标混过了审查关;在对已获准注册的与他人在先权冲突的商标进行处理时,有些执法人员一味地维护商标主管机关的决定,无视权利冲突的存在及其危害,从而助长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第<WP=4>五方面的原因是在先权人维权意识淡漠,一些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或是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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