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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限度论

【作者】 李金明

【导师】 何秉松;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1, 硕士

【摘要】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新刑法对旧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后,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中、外刑法关于防卫限度的纵向发展和横向比较等方面,对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之历史演变作者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法,考察了防卫限度在中、外刑法发展史上的演变过程;揭示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具有共同的演变规律,这就是:国家在正当防卫的强度问题上,都经历了从限制过宽到限制较严,再从限制较严到放宽限制这样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二、当代外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一部分介绍了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关于防卫限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学者关于两大法系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问题的各种理论主张,以此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之借鉴。三、我国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该部分介绍了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三种主要学说(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和折衷说)。四、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一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内容。共由三方面组成:(1)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作者在批判法益相当说、基本相适应说、不得已说、折衷说的基础上,肯定了必要说的合理之处,同时又对必要说作了进一步发展,提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同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利益之间不能过分悬殊。(2)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作者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凭感觉就能清楚、容易地认定,很显然,不如此也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伤、死亡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3)<WP=3>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作者在此重点探讨了判断的顺序和判断的基准问题。五、关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理解作者针对刑法学界不少人主张的“无限防卫权论”,提出:该款是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新刑法并未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适用本款同样应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六、关于“行凶”的含义笔者对批判“行凶”一词的各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应当调整解释方法,正确理解“行凶”。作者认为,对“行凶”一词应作限制性解释,限制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对“行凶”的理解不能超越其字面语义;二是对“行凶”的解释要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分析了“行凶”的字面语义和法律语义,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行凶”是指以下两种情况:(1)精神病人和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行为;(2)主观故意不明的人身攻击行为。

  •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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