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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典权制度初步研究

【作者】 陈志红

【导师】 刘广安;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史, 2001, 硕士

【摘要】 典权为中国固有制度。在中国宗法制度传统观念下,变卖祖产属败家不肖、有违孝道。将财产出典于人既可获取相当于卖价之金额,日后又可以原价将典产赎回,如此既能解决融通之需,又避免落得不肖之讥,典权因此而兴,经历代而不衰,演变形成为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典权主要属于习惯法制度,明代典权始入律,清代国家法对典权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和发展。本文以清代典权制度及其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并选取契约、习惯调查等资料加以分析。全文在结构上可分为四大部分,由七个问题组成:一、从法制史上考察典权的意义,并对民间习惯上“典卖”并用、“典当”合称、“典质”并举等加以分析、区别。二、考察清代以前典权制度的沿革。明代以前典权的规定仅见于国家诏令、敕之中,明代典权方始入律,典、卖有了法律上的区分。三、本文清代典权制度研究的中心,包括四个问题:第三“清代律例对典权制度的发展”,主要是从立法上分析清代律例对典的发展。第四“清代典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将律例规定、典契、民间习惯及俗谚相结合,共同对典权的设定、典权的期限、典权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加以说明。第五“清代典权制度中几个特殊问题之研究”,对清代旗产典卖、保护少数民族土地所有权的典卖法令、屯田、漕运屯田典卖以及清代族田典卖问题进行了说明。第六“清代典权制度发达之分析”,封建土地私有制与宗法性的小农经济是典权制度出现的根本原因,并对典权制度何以在清代尤为兴盛也做了论述。四、清以后典权的发展。清末民律草案中未规定典权。民国民法物权编典权专章,恢复典权本来面貌。现今随着我国民法典创制工作的进行,学者们对典权存废也有所争论,并逐渐趋向于保留典权。过去对于典制的研究较为缺乏,这与我国历史上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不无关系。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制史上对典权这一中国特有传统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明其始末;另外,这一制度的研究于现今民法典的创制又具有其现实意义,这些原因促使作者选取此题目进行研究。

  • 【分类号】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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