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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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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畅

【机构】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摘要】 生态环境受损后,首先需要对其进行人工修复。无法进行人工修复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需要赔付替代修复的金额。替代修复金额一般在法院审判时即会被确定。这一修复义务平行于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层面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不属于民法框架内恢复原状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范围,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种方式不同。当下,我国应当确立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并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范围,细化相关规定。未来可以在已有基础上对此单独立法,以便更好地指引司法实践。

  • 【文献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 编辑部邮箱 ,2019年01期
  • 【分类号】D922.68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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