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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
Die Theorie Des Rechtsverh(?)ltnises Von Savigny
【作者】 朱虎;
【导师】 龙卫球;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民商法学, 2008, 博士
【副题名】以私法体系方法作为观察重点
【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论证主题是在方法层面上,萨维尼甚至德国的私法体系的建构是以法律关系作为展开原点或者基础的,法律关系使得私法体系具有一种独立前提下的开放性,是有机的体系,由此这种经由法律关系建构的法体系能够与现代法学方法更好地结合起来。第一章是探求在萨维尼那里,法律关系概念得以推广以及法律关系理论体系得以构建的原因。萨维尼注重法的历史性和体系性的结合,这为其法律关系理论的整体产生提供了知识上的奠基和可能性。同时,萨维尼实现了制定法实证主义的转变,这时法就通过民族精神的直观形式而转向生活层面,以生活关系作为对象,这样法律关系理论的整体构建就呼之欲出了。第二章是对于法律关系在萨维尼那里的含义进行一个界定。法律关系、生活关系以及法律制度这三个概念相互区分,但相互之间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形式要素使得法律关系具有一种规范属性,但生活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它使得法与生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分别属于法的主观—自然和客观—精神的层面,后者较之前者更具有普遍性,前者又是后者得以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一方面连接着法的生活层面,即生活关系,另一方面连接着法律制度和法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关系在萨维尼那里具有一种“媒介”作用,它将生活世界与法世界结合起来。因此在法世界中,它就成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第三章论述萨维尼视野中的法律关系的本质、要素以及特征。萨维尼认为,在私法中,法的本质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融合在一起的,都是一种自由空间的设定,从此之中可以明显看到康德的“形式伦理学”的影响。法律关系的要素并不仅仅限于权利,它是许多要素的综合体,各个要素必须相互协调产生法律关系的整体,因此有机性就成为法律关系的特征,即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法律关系的整体相互产生,法律关系的每个要素也都是相互产生,而且法律关系也有它的时间性。通过康德的有机体目的系统思路,萨维尼也将法律关系的有机性与法律关系的和法的本质连接起来。第四章则根据萨维尼的观点,论述法律关系对于法律适用方法以及法体系的影响。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具有有机性,对此予以掌握的方法就不能是逻辑方法,而是一种“有机的方法”,一种直观,解释的注重点就不能是制定法的文字表述,而是对于抽象的过程进行“反向还原”,结合生活现实而不断添加有机性,回复到法律制度上,并最终回复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上。直观与建构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从法律关系的直观就会过渡到体系的建构。在此种思考方式下的法体系就不仅仅是制定法规定的集合,而是具有一种自我塑形的特征,是一种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有机体,是一种保持对生活开放的“自创生系统”。第五章论述法律关系的区分对于私法体系区分的意义。萨维尼从法律关系的对象出发,将法律关系区分开来,这些类型的法律关系又形成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又形成为整个法体系,由此,法律关系的区分成为体系区分的基础,体系围绕着法律关系而展开。萨维尼同时根据法律关系进一步完成了他的私法体系的建构,将私法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因此,萨维尼看来,在方法层面上,私法体系的基础在于法律关系。权利并非私法体系的方法基础,以实证权利作为私法体系的方法基础会使得法体系本身出现矛盾,法体系本身就会不断地自我“异化”。法律关系作为私法体系的基础是现代法学方法应用于私法的前提,它使得法体系独立的同时保持对于生活世界的开放,由此,法体系本身就具备了方法上的合理性。第六章则从动态层面对于法律关系进行描述。法律关系的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有机性,而这种有机性的体现之一就是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萨维尼将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与“法律事实”联系起来,提出了“法律事实”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法律事实进行了区分。虽然萨维尼的法律事实理论具有很大的缺陷,但萨维尼的法律事实理论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成为私法规范的法律效果的内容构成,而作为法律效果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是通过法律事实而实现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就成为私法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萨维尼的私法体系的整体就围绕着法律关系的动态和静态层面而建构完成,法律关系成为私法体系的方法层面的基础。
- 【网络出版投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9年 09期
- 【分类号】D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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