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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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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兴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要】 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①事实正是如此,要想使法律得到正确的运用,就离不开法官的努力。因此,研究法官职业问题,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考察和探讨法官这一职业的有关问题。  一  在不同的法系,法官的地位是不同的。在这一点上,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十分明显。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官是"文化界的巨人",或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英美法系中有许多显赫的名字属于法官,如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霍尔姆斯、斯托里、布兰代斯、卡多佐等等。普通法是在法

  • 【文献出处】 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 编辑部邮箱 ,2000年11期
  • 【分类号】D926
  • 【被引频次】3
  • 【下载频次】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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