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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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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婧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早在西周,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范围之外,从而也排除了把纳妾行为判定为重婚罪的可能。1935年《刑法》把纳妾行为按照通奸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判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关键词】 纳妾婚礼重婚罪通奸罪通奸行为
【基金】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立项项目“民国基层的法律运作研究——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编号:CXLX11_0006);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近代法制变革中东西部差异实证研究——基于江宁司法档案和新繁司法档案的互考”(编号:SC12B061)
  • 【文献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13年01期
  • 【分类号】D929;D923.9;D924.3
  • 【下载频次】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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