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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
Discussions on Article 27 of the 11th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Rational Standard of the Judicial Expertise of Reduction of Sexual Defense Capability
【摘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相关性侵案例案件的处理,明显存在完全依赖于司法鉴定意见而脱离强奸罪的认定本质要求的缺陷。在性防卫能力削弱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形下,强奸罪的认定应当回归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进而侵害或者威胁了其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使这一标准上来。妥当的思路应当是:在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本质标准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便可以围绕该本质标准分层次有维度地进行,即以妇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进行直接判断;以是否基于对自身性权利具有完整认知情况下的同意进行刑法判断;以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犯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项目编号:198FX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献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 编辑部邮箱 ,2021年01期
- 【分类号】D924.34
- 【被引频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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