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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适用研究

On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6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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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宇航

【Author】 Tan Yuhang;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即“混淆条款”,需分析可受保护商业标识界定、混淆行为认定、兜底条款适用。其一,“混淆条款”保护的商业标识类型丰富,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进退关系”,与《民法典》对人格标识的保护角度不同;保护商业标识不应阻碍正当竞争,不应阻碍商业标识美感功能、技术功能、第一含义正当发挥;判断有一定影响力可采取“倒置思路”,先根据被告使用情况、再回看原告使用情况,只要求商业标识达到在被告使用类别与地域有与《商标法》第59条相当的影响力。其二,规制“混淆行为”,核心是要规制那些破坏商业标识来源或品质指代功能的行为,避免经营者商誉投资落空和消费者搜索成本提高;赞助、关联关系混淆的认定应收窄,考虑赞助或关联关系是否反映出特定来源或品质,消费者是否因认为该等关系存在而足以作出选购决定。其三,兜底条款专门规制市场主体不当利用商业标识指代来源或品质,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来源、赞助或关联关系认识的行为,其他交由“误导条款”处理;兜底条款具体适用思路应遵循前述两部分,并可权衡商业标识影响力大小、混淆可能性高低作灵活处理。

  • 【文献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Western Law Review , 编辑部邮箱 ,2022年05期
  • 【分类号】D922.294
  • 【下载频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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