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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违法原则的理解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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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鹏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210093

【摘要】 <正> 一、违法归责原则的确立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时,立法者对当时理论界流行的“主观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违法责任说”及一些折衷或调和的观点如“违法加明显不当责任说”、“过错违法责任说”等进行了权衡比较后,最终以违法原则作为解决国家有无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唯一标准。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主张“主观过错责任”的观点受到民法的影响,忽视了国家赔偿本身的特性,同时在实践中要求当事人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其求偿的依据,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困难,限制了其求偿权的行使,侵权人比较容易开脱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

  • 【文献出处】 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eg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6期
  • 【分类号】D922.11
  • 【被引频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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